為推動產業創新,加速經濟發展,行政立法協調會昨(6)日同意修正《產創條例》,未來超市等連鎖店將可利用政府提供的交通路網人數等資訊,作為展店參考,國營事業也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進行研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產業創新條例》從民國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多,近年國際環境變遷快速,加上國內經濟趨緩,亟需加速產業升級轉型,行政立法協調會昨天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檢討修正20個條文。
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草案明訂,政府未來將可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企業運用政府的開放資料,來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支援,使政府與民間資訊共享。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舉例,政府擁有很多交通網的車流、人流等數據,以捷運站和鐵路來說,從每天剪票口進出的人數,就可提供連鎖超商、餐廳等店家,作為評估周邊人潮和商機的依據,業者可據此來決定是否展店、拓點以及提供何種服務模式。
過去國營事業受限於《政府採購法》,投入研發經費比例始終無法與民間企業相比,昨天的協調會中也同意,將在草案中明確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並可透過與民間合作或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仍需接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使國營事業得以發揮產業領頭羊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此外,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會中也同意,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投事業,可仿傚美國等國際作法,對有限合夥的事業體免徵營所稅,未來在分配盈餘時再針對合夥個人或法人合夥人課稅。在稅制上,有限合夥猶如空氣一般被穿透,不視為課稅主體,即所謂「穿透課稅原則」。
這項課稅方式適用期10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門檻條件實收出資總額須達新台幣3億元;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則須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5%或3億元。
至於工業區及園區閒置用地,行政院原本規畫訂定強制收買規定,以強化產業用地活化使用,不過會中有立委認為,此舉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規定,徐國勇表示,這部分將待釐清後再決定是否納入草案。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