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連鎖品牌店長職場霸凌店務夥伴,被錄音舉證犯下12次公然侮辱罪,每次罰金4,000元,足堪業界引以為戒。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確規定了雇主的責任:「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上例事件發生在加盟店,雇主為加盟者,若發生在直營店,責任將直指公司負責人。
連鎖店據點多且分散,每家店都是一個團隊,相處的時間甚至比家人更長,易生嫌隙與摩擦雖屬正常,但「店經理」往往是引領風向者,避免茶壺風暴沸騰,必須要懂得自我約束。
根據社團法人台灣服務業發展協會的統計,店經理個人特質,以及所帶領的團隊氛圍,與店務夥伴離職率高度相關。實務上,我們也經常發現,有些店是人才的搖籃;有些店卻是人才的殺手。
《職安法》雖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這個名詞、但同仁在工作時所受身體或心理的不法侵害態樣卻可分六大類,即肢體攻擊、精神攻擊、阻絕人際關係、要求過低、要求過高和隱私侵害。
若以上情形出現,身為單店最高主管,店經理該怎麼辦?或許店經理本身就是推波助瀾或始作俑者。
職場關係,原本就既競爭又合作,加上組織的上下層級,在競合與階層的矩陣中,有時會失了本心或原形畢露,店經理職務首重品格與品德,面對人的問題,雖有親疏但應力求公平,每家店在標準操作手冊之外,都應有管理辦法,回歸制度才是最佳方案。
A店經理已培養出五位店經理,現在第六位店經理也很成熟了,公司也有新開店計劃,但店經理心裡很是猶豫,鄰近的B店有四名熟手,人才都不外放,看看自店勉強算有兩名熟手,業績已連續落後B店一年半了,我是否該為自己想想?
看上述個案,公司經營者不妨深思,未來的發展會如何?最壞的情況就是A店店經理被挖角!
連鎖企業想要拓展規模,區域的規畫必須及早入手,A店經理就是最佳的區域主管人選,絕對不能視而不見,請給予三點支持:
一、設置養成店經理獎金:除列入考績之外,可設置一次性的獎金,有些公司甚至會設置新店績效分潤,給予中長期獎勵。
二、頒發培養店經理勳章:榮譽薰陶品性與品德,我們應該鼓勵優秀的行為,每培養一名店經理就頒發勳章一枚,成為他制服上與眾不同的標示,凸顯其貢獻。
三、區域督導加給:養成人才的店經理被拔擢擔任區域督導,實至名歸,在連鎖規模尚小時,督導可不離店,定期巡視給予指導、視訊會議及時照管,逐步建構營輔機制。
不能小看任何一位店經理,其可能是未來的營運長;也不能放任任何一位店經理,一不小心就出醜事見諸報端,隨著店點逐漸擴張,我們的管理也要跟得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