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效應/加盟關係 以雙贏共好為基礎

經濟日報 李培芬(社團法人台灣服務業發展協會總顧問)
當連鎖企業愈來愈多規劃上市上櫃,資本操作的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
問題一,總部可以要求入股加盟店嗎?

問題二,每日營收匯回總部的結算作業拖沓,影響加盟店經營怎麼辦?

加盟關係是兩個法人間,由合約所建立的商務合作關係,所有權利義務都應回歸合約精神。因著「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意且沒有違法行為,合約內容雙方都必須遵守。

某連鎖總部,眼見加盟店在地經營收益頗豐,就藉續約要求入股,若加盟者不從即反手提出解約。

其實總部入股盟店合資開店,在加盟關係中並不罕見,唯投資的時點,若在首期合約即進行合資,或有保留投資權益的條款,較無可置喙之處,但若總部是在盟店獲利後才提出投資或收購,且採用強迫中獎方式,並以解約相脅,對加盟關係形成衝擊是可以想見的。

經過前置作業的醞釀,充分溝通協商,兼顧彼此意願,收購或投資的條件也估算了加盟店之前經營的投入,達成合意倒也不難。

曾有幼教連鎖,只要加盟分校獲利,總部就想方設法要求投資,若不從就只有解約一途,幾年下來,反而培養了許多在地的競爭品牌,弄巧成拙、得不償失。

亦有總部為求上市,極大化營收,要求加盟店統一開總部發票,每日營業額也必須匯回總部,定期結算分配毛利,再由加盟店開發票向總部請款,盟店才能支付租金、人事和各項雜費。

如果結算順暢,倒也無可厚非,唯有些總部會出現三缺情況,導致影響加盟店經營:

一、結算作業欠缺標準:各品項毛利不同雖說是事實,但事先沒有公開透明的資訊,事後又沒有計算的明細,毛利不明令加盟者經營陷入險境。

二、時間拖延缺乏效率:營運現金是企業的血液,總部的無效率使得加盟店經常處於失血的狀況,盟店必須籌措較多的周轉金,增加資金成本。

三、巧立名目缺失信任:合作關係建立在信任上,營運現金進行毛利分配應專款專用,不應和各項雜費或罰款混計,使盟店對總部失去信心。

公平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中的揭露要求,明令總部須對加盟店經營前中後期費用,須在簽約十日前完整提供加盟者審閱。營業現金須先匯入總部再行毛利分配,更應避免制度殺人。

畢竟長期的加盟關係,是建立在雙贏、共好之上的,總部必須創造盟店良好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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