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企業必知的法律規範

真實案例:

有民眾因孩子生病發燒向公司申請家庭照顧假,但雇主拒絕並扣除了全勤獎金。因此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經調查屬實,雇主被處以罰款,並要求補發全勤獎金。

1.家庭照顧假的申請條件

「家庭照顧假」是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讓員工在家庭成員需要照顧時申請的假期。家庭成員包括父母、祖孫、兄弟姐妹、公婆姑嫂,甚至未婚伴侶,但不包括僅為同住室友、朋友的關係。

2.申請天數與薪水

每年最多可以申請7天,且會併入每年共14天的事假中。家庭照顧假是無薪的,雇主可不支薪。若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的天數已達7天,還是需要請假在家照顧家人,可改為申請「事假」。

如是領月薪制之勞工就會遇上薪資比例扣除的問題,若以常見的30天為基準,如以員工月薪 30,000元為例,申請「家庭照顧假」1天,則扣除當日工資 1,000 元(30,000/30 x 1=1000),實際該月薪資為29,000元整。

3.申請證明與全勤

申請家庭照顧假時,必要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等(近年包括就學孩童的學校對話群組、與老師的對話截圖、學校的公告資訊均可作為證明)。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申請家庭照顧假不會影響全勤獎金。

4.違規處罰與申訴

若雇主拒絕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或因此扣考績、全勤獎金,員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違規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應該熟悉並遵守家庭照顧假的相關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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