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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假規定解析:企業必知的投票日安排

一、投票日要放假嗎?

根據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都被列為勞基法第37條應放假日,以確保每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投票權。

二、所有員工都要給假嗎?

對於沒有投票權或投票日原本是休假日的員工,不需要另外給假。

三、選舉假可以調移嗎?

選舉假無法和其他工作日對調,因為投票權只能在投票日行使。

四、投票日可以要求上班嗎?

雇主若需具投票權的員工在投票日上班,需徵得員工同意,並給予合理時間回戶籍地投票,支付加倍工資,且不能妨礙其投票。

五、有上班要如何給薪?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投票日是正常工作日:支付出勤時段的雙倍工資。例如原本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但員工外出投票2小時,該日工作時數總共是6小時,即應給予6小時的兩倍工資。

2.投票日是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即前2小時內依平均每小時工資加給1又1/3倍,第3至8小時加給1又2/3倍,第9至12小時加給2又2/3倍。

3.投票日是例假日:需支付雙倍工資及事後補假休息。

六、可以選擇補休嗎?

勞工可選擇補休,雇主需與勞工協商補休標準和期限,不能單方面限制僅能選擇補休。

七、未遵守規定會有哪些罰款?

若企業未依規定給假,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未支付應付工資或妨礙勞工投票,企業也可能面臨其他勞動法規的處罰。

*選舉假制度是在確保勞工有足夠時間行使投票權。企業應遵守相關法令,保障勞工權益,合理安排工時和支付工資,維護雙方合法權益。